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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能否扣除留抵退税?能否差额?能否净额?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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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费依据计征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留言时间:2022-04-18
纳税人所属地:内蒙古
问题内容:根据内财税[2021]1055号:“2022年1月1日起,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费依据”,我公司今年享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实际退税100万,是否在留抵退税后,后期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基础抵扣这部分实际增值税退税。我的依据是参照财税[2018]80号《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也是实际缴纳增值税,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也是实际缴纳增值税,是否享受从水利建设基金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呢?因为水利基金是个部分地区有的,咱内蒙古这边就有,能否给出明确的口径?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4-18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税务局 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税〔2021〕1055号)第二条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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