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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宪法相关法】 1725人已围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五节 区域组织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五章 经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二节 土地契约

  第三节 航运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 附则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990年4月4日

序言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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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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