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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

上仙 上仙 2024-03-12 【企业会计准则】 957人已围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第三条 职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

  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第六条 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第七条 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八条 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第九条 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

  第十条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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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企业会计准则 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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