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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宪法相关法】 989人已围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列名义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
        第五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决定程序如下: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经国务院同意,协定的中方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由本部门决定或者本部门同外交部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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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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