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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交易过渡期损益:税会处理有差异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1099人已围观

上市公司因并购交易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时,交易双方一般会以被购买方净资产的基准日评估价值为基础,综合考虑基准日到交割日期间净资产变动的影响,确定股权交割日的资产价值。从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日这段时间,即为过渡期间。那么,在此期间相关资产发生的损益,交易各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呢?

  实际案例

  2021年,上市公司A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向B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数个子公司股权(以下称标的资产)。标的资产的资产和收入规模均远大于A公司的规模。重组完成后,A公司实际控制人由C公司变更为B公司。

  重组方案约定,在过渡期内,即评估基准日(2021年3月31日)至股权交割日(2021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产生的损益由B公司享有;A公司产生的损益由原股东C公司享有,以向C公司作出特别股利分配的方式予以支付。由于截至2021年3月31日,A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金额较大,过渡期间的收益完全弥补亏损的可能性较小,达不到利润分配条件,将A公司过渡期间收益以利润分配的方式支付给原股东C公司不具有可行性。

  2021年10月,B公司和C公司就标的资产和A公司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重新作出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B公司不享有标的资产过渡期间的损益,在股权交割日统一核算过渡期损益情况。若A公司过渡期净资产增加额超过重组标的资产净资产增加额,B公司应以现金向A公司补偿该差额;反之,则由A公司以现金向B公司补偿。最终对比的结果是,B公司应以现金向A公司补偿差额。

  会计处理

  在这笔并购交易中,交易双方关于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之日损益(即“过渡期损益”)的归属约定,属于双方根据过渡期净资产变化,对交易定价的一项调整,一般应当作为合并成本的一部分考虑。对于最终过渡期损益安排的会计处理,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从这笔交易的实际情况来看,B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补偿款,主要是为了弥补A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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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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