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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还建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784人已围观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而选择哪一方式比较恰当,在依据具体的情况由被拆迁人自行决定。其实,本人认为:“产权置换”的表达并不准确,因为被拆迁人并不存在以其房屋产权与其他房屋产权进行置换,被拆迁人的土地已被政府征收,房屋产权己被注销,政府应对征收的房地产以房屋即实物方式补偿。实物补偿双方应当如何纳税?

  一、被拆迁人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1、增值税。被拆迁人取得拆迁还建的业务可以理解为两笔业务:以货币补偿和以补偿的货币购买房屋。对于取得的货币补偿环节是否缴纳增值税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注意:政府收回土地给予的补偿不论是来自政府还是房地产企业等土地取得方,均免征增值税,并且包括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在内,均免征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里包括非普通住宅。所以,政府收回被拆迁人住房的,也是免征土地增值税。那么非住房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呢?《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3、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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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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