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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的转变,如何正确进行个税申报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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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距2021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还有最后一个月,经过3年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小必身边的朋友已经对个税汇算已经有了初步认识,也有了主动汇算的意识,但最近小必又被问到一个新的问题,“我2021年在境内居住未满183天,为什么税务局还通知我去办理个税汇算清缴呢?”我在境内和境外都有所得,该如何申报呢?”其实这里就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身份的判定——“居民个人”or“非居民个人”
新个税法中首次使用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表述,并对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认定标准等进行了规定。属于居民个人的,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皆应按照新个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境内是否有住所。如有住所,即为居民纳税人,不再考虑其居住时间长短的问题。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1)户籍:我们通常称为户口,中国公民通常在我国是有户口的,因此,简单地说,有中国户口的人,一般可判定为在中国习惯性居住。
(2)家庭:一般指的是与婚姻、子女相关的联系,比如与中国籍个人存在婚姻、子女关系,并且以中国为中心生活等,可以判定在中国习惯性居住。
(3)经济利益:一般是考虑个人的主要财产、经营活动中心等因素。比如主要财产在中国境内,或者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可以判定为在中国习惯性居住。
假设小必的朋友小诚只是长期在境外工作,但家庭和子女还在境内,则代表小诚在境内有住所,不管他是否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他都只能算是居民个人。
假设小诚为中国国籍,但已取得香港永久居民的身份,而且家人和工作都在香港,那我们认为小诚的习惯性住所不在境内。
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天数是否满183天?
如果在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居民个人
如果在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未满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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