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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房地产企业是否可享受这波增量留抵退税红利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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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城市化进程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不断妖魔化;百业之首,周期之母的房地产行业正在面临着未有之大变局,笔者认为房地产行业是有机会享受这波增量留抵退税的红利。
01、文件背景及规定
3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政策安排,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强力支撑。故后续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小微企业适用的为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其对于房地产行业的描述: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注,对于微型企业使用的是“或”的关系)
02、是否符合的推演
众所皆知,大多数情况下房地产的生产周期是超过一年,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收款时间是割裂的,在现有预售制度下,房地产商是提前收取预收账款,交付才确认营业收入。如果房地产企业要满足这波红利,在满足基础要求外,核心是需要判断房地产企业是否满足小、微型企业的条件。
(注,不讨论尾盘项目,为续销期项目)
其中,核心要解决的问题是预收账款是否为增值税销售额?
摆事实:
1、营业收入文件是指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3、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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