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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宪法相关法】 1439人已围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996年12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香港的安全,根据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海军、空军部队组成,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以下称香港驻军)。

    第三条 香港驻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其员额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防务的需要确定。

    香港驻军实行人员轮换制度。

    第四条 香港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第二章 香港驻军的职责

    第五条 香港驻军履行下列防务职责:

    (一)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

    (二)担负防卫勤务;

    (三)管理军事设施;

    (四)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者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香港驻军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 香港驻军的飞行器、舰船等武器装备和物资以及持有香港驻军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执行职务的人员和车辆,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

    香港驻军和香港驻军人员并享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第八条 香港驻军人员对妨碍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依照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三章 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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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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