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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宪法相关法】 1442人已围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
        第四条    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第五条    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第六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第七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
        第九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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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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