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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实务中需注意的几个事项
上仙
2024-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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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作为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的一项税收优惠,在近年来已使众多纳税人受益,大大激励了纳税人科技投入的积极性。笔者就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研发加计实务分享如下:
一、人员人工费用之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2017年40号公告”)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是研发项目(委托外部研发项目除外)必不可少的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是可以参与加计扣除的。因此,通过劳务派遣外聘研发人员参与研发活动,其工资薪金不管是纳税人直接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还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均可作为加计扣除基数。但是,要注意保留以下资料:
(1)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取得劳务费发票。劳务用工协议(合同)中注明的工作范围要和研发活动相关。
(2)参加研发活动的考勤记录(工时记录)。
(3)工资薪金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要向劳务派遣公司索要实际支付的凭据。
上述3项资料笔者认为是确认“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纳入加计扣除金额的基本佐证资料,应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留存备查资料保存。如果缺失,将无法证明该费用实际发生或者与研发活动相关,从而影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二、直接投入费用之租赁费
“2017年40号公告”规定: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