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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地价款销项抵减的部分,是收入加回?还是冲减成本
上仙
2024-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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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土地成本是其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深圳为例,深圳开发企业的直接成本在总成本中,土地成本所占比例最高,达到了41.20%。实行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一般计税采取进项抵扣方式,而对房地产企业一级市场取得的土地不能取得增值税抵扣凭据,怎么办?采取抵减增值税销售额的方式,也就相当于9%进项抵扣,但与一般增值税抵扣又有所区别:增值税抵扣是在取得抵扣凭据的当期一次性抵扣,而土地价款是分期抵减销售额。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财税处理如下:
一、土地抵减销售额的适用范围。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必须一次性或分次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即土地出让金。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的土地出让金只能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土地作为房地产企业一项重大成本费用,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营改增之后,为了减轻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允许房地产企业在一般计税方式下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采取差额扣除土地价款。即土地抵减销售额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并且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比如工业企业将营改增之后新建厂房销售,虽然也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但不能抵减土地价款。
二、土地价款抵减的具体内容。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