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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可否被一般债权人或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
上仙
2024-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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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天,看到“中国证监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正中珠江会计所5130万元罚没款”的消息,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一位老师考究小编一个问题:职业风险基金可用于支付行政处罚吗?
以往的证券虚假陈述,行政处罚一般发生在民事诉讼之前。虽然新的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取消了诉讼前置程序,但是以后仍然可能有案件先发生行政处罚,再发生民事诉讼。行政罚款要求强制执行时,民事诉讼可能还未发生或未结束,强制执行的范围是否可以包括事务所的职业风险基金?
非职业责任民事赔偿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强制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风险基金呢?
小编思考了一下:
1、职业风险基金的性质是什么?有无法律保障其拒绝被执行?
如果不能执行,那么:
2、目前部分事务所的职业风险基金并没有专户管理,资金混同,会否导致职业风险基金与其他资金一起被执行?
3、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如何证明这是职业风险基金?
一、职业风险基金的法律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事务所存续期间,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
(一)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
(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九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993年颁布的《注师法》已经提出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具体的规范文件《基金管理办法》在2007年发布,里面规定了职业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只能用于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及相关法律费用。
该规定只是约束事务所不能随便挪用职业风险基金?还是能同时约束其他第三方也不能申请执行事务所的风险基金呢?行政部门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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