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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上仙
2024-03-12
【宪法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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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
第一节 职 责
第二节 机 构
第三章 罪行和处罚
第一节 分裂国家罪
第二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三节 恐怖活动罪
第四节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五节 其他处罚规定
第六节 效力范围
第四章 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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