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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是否不需支付工伤待遇

上仙 上仙 2024-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821人已围观

一般情况下,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前提是其与工伤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即使承包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情简介

  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将承建的一处工程项目转包给B公司,B公司又与包括王某在内的几位班组长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这个项目分包给他们。小张于2019年11月被王某招聘进入这个项目做钢筋工,由王某管理和支付工资。

  2020年3月1日,小张在工地上受伤住院。出院后,小张离开了项目。后小张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10级。2021年7月,小张提起仲裁申请,要求B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B公司辩称,小张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应担责。

  仲裁结果

  仲裁委裁决由B公司向小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件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如果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这一支付责任的前提是其与工伤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企业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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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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