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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应用锦囊:售后租回交易
上仙
2024-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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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除了承租人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也是新租赁准则相对于租赁准则(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老租赁准则”)的主要变化之一。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在老租赁准则下取决于租回是被分类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在新租赁准则下则取决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的规定,资产的转让是否属于销售,并基于对销售与否的评估结果不同规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的结构

案例
甲公司以市价1,000万向乙租赁公司出售一台剩余使用寿命为10年的机器设备。甲公司同时又从乙租赁公司处租回该机器设备,租期5年,每年租金200万元。双方同时约定:在第5年期末,甲公司有权选择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机器设备。上述情况假设不考虑初始直接费用。
问题:在上述售后租回交易情形下,甲公司和乙租赁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要点分析
根据新租赁准则第五十一条和五十二条: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出租人应当根据适用的准则对资产购买及根据租赁准则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出售人/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应当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考虑到本案例中甲公司每年的租金安排,以及在第5年租赁期末,甲公司有权选择按照一个较低的固定价格回购机器设备,根据收入准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指引,甲公司享有未来回购资产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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