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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实物股票分配,配套税收制度究竟该考虑哪些问题

上仙 上仙 2024-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852人已围观

近日,证监会发布通知,启动了私募股权投资创投基金的非现金分配机制,扩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退出渠道。通知明确,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可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我们认为,这一制度改革要落到实地,最大的焦点就是针对实物股票分配问题,在税收政策上的配套制度必须要跟上,否则这个创新时点措施很难落地。

  其实,针对实物股票分配的问题,前段时间,腾讯在香港市场直接向投资人分配其持有的京东股票就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不过,腾讯的这个操作是一家注册在开曼,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将其持有境外京东的股票分配给投资人,除了可能涉及间接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因为针对京东股票的转让并非买、卖均在公开市场,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号公告的豁免规定),其他并不涉及境内税收问题。

  不过,这次证监会启动私募股权投资创投基金向投资人分配实物股票的制度改革,则完全涉及的是境内交易,比如涉及到一系列税收制度层面的问题,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配套制度,推动这项制度创新顺利落地。

  实际上,私募股权投资创投基金主要采用的模式有两种:主流的是有限合伙基金,部分采用的是公司制基金。对于这两种形式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人分配实物股票,主要涉及的税种有三个:

  01.增值税配套制度

  即私募股权投资创投基金向投资人分配实物股票,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如果要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因为实物股票分配,如果要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是私募股权投资创投基金(不管你采用有限合伙还是公司制,基金都是增值税纳税人)。但此时基金分配实物股票,本身账面没有现金,如果需要视同销售,且价格按照分配环节市场价,可能就出现投资人要额外增加对基金投资用于交税。当然,在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下,我们看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实际有可用的制度工具,即: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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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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