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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货物用于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要进项税转出吗?
上仙
2024-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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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我遇到一个实务案例,某企业2018年把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检查人员称,上述货物用于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要求其将进项税转出。
检查人员依据的政策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538号令)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检查人员的处理似乎没错,但仔细琢磨,上述规定经不起推敲,最关键的错误是,检查人员引用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用的是旧版本。
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重新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公布。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如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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