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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利息收入的源泉扣缴困境与解决之道
上仙
2024-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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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曾专门下发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明确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股息、利息问题的税收政策进行明确:
1、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从1998年的文件来看,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债券取得股息和利息时,我们将证券投资基金比照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是目前,中登公司对于所有公、私募基金,凡是开的产品户,都是按照自然人对待,执行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目前在资本市场的实践中,已经完全按照财税字〔1998〕55号文件的规定来执行了,即将证券投资基金比照自然人,在其取得上市公司股息分配环节,由上市公司按照自然人源泉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目前差别化股息政策。比如,这个问题在《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写的最为明确。该公告第四条明确: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最后要总结一下的是,目前征管实际落地执行的方法实际和财税字〔1998〕55号略微有点差异。按照55号文的意思“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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