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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等行业的企业,申请全额留抵退税需抓三个政策细节

上仙 上仙 2024-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736人已围观

7月1日起,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统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可以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这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的主要内容。

  当前正值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期,笔者结合申请退税实际,提醒上述新增行业纳税人,关注政策细节,准确申请全额留抵退税。

  以增值税销售额为准判定行业

  需要明确的是,新增行业的判定与此前判定满足留抵退税的条件一致,以增值税销售额为基准。

  案例1

  2021年7月—2022年6月,A批发零售企业取得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最近,该企业财税负责人向笔者咨询,其是否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条件。笔者经复核发现,A企业虽然当年取得的收入均计入了账载的主营业务收入,但其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实际批发、零售自产产品取得的收入(等于对应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下同)2200万元;另一部分为对外出租自产产品取得的有形动产租赁收入2800万元。那么,A企业是否属于批发零售业,能否申请留抵退税呢?

  21号公告第二条明确,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等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也就是说,新增行业企业须满足的是增值税销售额指标。在上述案例中,批发零售业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2200÷5000×100%=44%,未超过50%。因此,A企业不能享受21号公告优惠。从该案例中不难发现,新增行业企业须满足的是增值税销售额指标,而非企业的收入或企业所得税所得额等指标,相关企业财务人员切勿混淆。

  在明确以增值税销售额为基准后,纳税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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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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