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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研发形成无形资产如何财税处理?

上仙 上仙 2024-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888人已围观

在会计处理上,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可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费用支出属于研究阶段的,应全部费用化;属于开发阶段的,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化,尚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费用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因此,对于企业自行研发的专利:一是是按照实际发生的资本化支出总额,作为确认“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成本;二是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也就是已经计入费用的研发支出不能再调整计入“无形资产”。

  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与按照会计准则初始确认的成本是一致的。

  但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发支出,在形成无形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和计税基础是不同的。会计准则确定的成本为研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而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则是在会计入账价值的基础上:一般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制造业企业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举例:某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实际支出为100万全部予以资本化,则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200万元,假设会计摊销年限与企业所得税一致,均为10年,会计每年应摊销的费用为10万,而企业所得税每年允许税前扣除金额为20万元,由此形成的税会差异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在摊销的年限上,税会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企业所得税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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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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