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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政府采购适用情形和审批管理

上仙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2520人已围观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一、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依法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主要是指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要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项目功能决定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2.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 如果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果的,不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3.因为产品或者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只能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提供或者实施,其他供应商无法提供或者实施。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项目具有可预见性,由于采购人缺乏合理规划,导致项目紧急的,不适用该项规定。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二、严格规范单一来源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严格论证。

(一)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将采购项目和唯一供应商名称等信息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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