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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税法第一章 税法总论考点概括
        
        上仙
        
                    
        2024-03-11
        【注会税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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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 概念  |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法律的规定,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 |
内涵  | ①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②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 ③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 ||
税法  | 概念  | 税法是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
特征  | 义务性法规  | 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  | |
综合性法规  | 税法具有综合性,它是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其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内容、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  | ||
税收与税法的关系: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 主体  | 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征纳双方) 征税主体:各级税务机关、海关 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按照属地兼属人的原则确定)  | |
客体  | 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税对象 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 ||
内容  | 指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 ||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 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税收法律事实=税收法律事件+税收法律行为  | ||
税收法律事件  | 指不以税收法律关系权力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例如自然灾害导致税收减免  | ||
税收法律行为  | 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正常意志支配下作出的活动,例如纳税人开业经营、停业造成税收关系的产生或者消灭  | ||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对其享有权利的保护就是对其承担义务的制约 【提示】法律地位平等,但法律内容不平等  | ||
「考点2」税法原则
原则类型  | 解释  | |
基本原则  | 税收法定原则  | 税收法定主义,核心,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 
税收公平原则  | 负担能力相同税负相同,反之不同+禁止无正当理由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定优惠 
  | |
税收效率原则  | 资源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有效运行+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 |
实质课税原则  | 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例如核定征收。  | |
适用原则  | 法律优位原则  | 效力: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高低效力冲突,低效力无效)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新法实施后,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不适用新法,只沿用旧法 
  | |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旧法效力  |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低级别特别法效力>高级别普通法效力  | |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却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纳税义务,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 |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诉讼发生时先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 |
「考点3」税法要素

「考点4」税收立法与我国税法体系
法律法规分类  | 立法机关  | 形式  | 说明  | 
税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 法律  | 在现行税法中,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 
授权立法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  | 暂行条例  | 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它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如《消费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税收法规  | 国务院  | 条例、实施细则  | 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 目前仅限于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制定。  | ||
税收规章  |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 办法、实施细则  | 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但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代理试行办法》  | 
地方政府  | 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如:城建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都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 
税收立法程序的三个阶段:①提议阶段②审议阶段③通过和公布阶段。
税法体系  | 分类  | 税种  | |
税收实体法体系  | 主体税种  | 商品(货物)和劳务税  | 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 
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 ||
非主体税种  | 财产和行为税  | 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 |
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  | 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
特定目的税类  | 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烟叶税  | ||
「考点5」税收执法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税收征收范围  | 税种  | 
海关系统  | 关税、船舶吨税  | 
同时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 |
税务系统  | 16税(除关税、船舶吨税)  | 
同时代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收入划分  | 税种  | ||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 消费税(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船舶吨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 ||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  | ||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 3大税 
  | 增值税  | 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分享50%。  | 
企业所得税  |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原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 ||
个人所得税  | 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 ||
3小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 |
资源税  |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 ||
印花税  | 证券交易印花税归中央,其他印花税归地方政府。  | ||
「考点6」税务权利与义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业务内容、国际重复征税
(一)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 ①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义务  | ①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③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⑤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⑥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监督检查 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⑨税务机关应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⑩回避制度  |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 ①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②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保密(保密主要是指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③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④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⑤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 
义务  | ①必须依法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③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业务内容如下:
(1)纳税申报代理;
(2)一般税务咨询;
(3)专业税务顾问;
(4)税收策划;
(5)涉税鉴证;
(6)纳税情况审查;
(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8)其他涉税服务。
(三)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
税收管辖划分原则  | 属地原则  | 地域管辖权  | 
属人原则  | 居民管辖权(居住期限和住所标准)  | |
公民管辖权(国籍标准)  | 
(四)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和类型
1.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及原因
含义  |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分别进行征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又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 
前提条件  | 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  | 
原因  | 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是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  | 
产生的情形  | ①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②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③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 
2.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
国际重复征税类型  | 产生原因  | 征税主体(国家)  | 纳税人  | 税源  |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 不同征税原则  | 不同  | 相同  | 相同  |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 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  | 不同  | 不同  | 相同  | 
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 复合税制度  | 不同  | 相同  | 相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