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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该何时退还?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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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落实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过程中,由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允许收取质量保证金,就有采购人提出,能否通过延长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期限,以达到类似质量保证金的效果呢?2019年,某一财政部门在答复网友提问时明确指出,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可以延长履约保证金的期限,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那么,履约保证金延长是任意的还是有时间限制的?延长的履约保证金是否会转化为变相的质量保证金,或者说两者的边界在哪里?有采购人对此提出了疑虑。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果应当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对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用了另一种表述,“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单纯从字面意思看,履约保证金是采购人对供应商在履约环节设置的一种担保措施。上述通知的表述似乎更符合按履约保证金字面意思所确定的退还时间,由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事项已经履约完毕,因此,退还履约保证金是理所应当的。那么,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的两种不同表述存在什么关系呢?在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就意味着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事项已经履行完毕,不然也就很难验收,更谈不上验收合格。因此,在不考虑验收时间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合格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事项履行完毕应该是对同一个事项从两个不同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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