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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案例——关于持有期间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

上仙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1433人已围观

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案例——关于持有期间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

一、案例材料

甲事业单位报经批准于2019年1月1日以自有房产出资,与乙单位共同成立丙公司。甲单位该房产账面余额1600万元,累计折旧200万元,评估价值1300 万元。丙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甲单位出资的股权占有比例为70%,乙单位出资股权的占有比例为30%,同时甲支付了100万元补价。为了简化处理,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相关问题。

(1)2019年丙公司全年实现净利润800万元,除净利润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科目中“资本公积”减少额为100万元。

(2)2020年1月,丙公司根据2019年业绩,向股东宣告分派现金股利600万元。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甲单位需将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上缴本级财政。甲单位2020年2月取得现金股利420万元后将该现金股利上缴。

(3)2020年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市场环境影响,丙公司经营困难,全年发生净亏损2200万元。

(4)2021年丙公司经营略有好转,全年实现净利润250万元。


二、案例分析及账务处理


(一)取得初始投资的账务处理。


分析: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2 号——投资》(以下简称《2 号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通常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政府会计主体无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无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本案例中甲单位投资比例70%,实务中甲单位可以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因此采用权益法核算。


同时,按照《2 号准则》规定,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本案例中甲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等于换出的自有房产的评估价值1300万元加上支付的补价100万元等于1 400万元。


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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