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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经济法】 1261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8-12-29

公布日期:201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八章 决算

  第九章 监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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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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