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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材料长期病休骗取工资待遇如何定性?

上仙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816人已围观

【典型案例】

李某,男,中共党员,A市B区C街道公职人员。2018年10月,李某为达到个人带薪病休目的,在A市S医院检查时,采取替换检验样本的手段伪造检验证明,向单位提交了伪造的医院证明材料,谎称其罹患乙类传染病,骗取了单位的信任,获得了长期病休,于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领取单位向其发放的工资津补贴、缴纳的社保费、公积金等财政资金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李某伪造证明材料长期休假,领取单位向其发放的工资津补贴等财政资金20余万元的行为如何定性,在讨论时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组织纪律。李某采取向单位提交伪造的医院证明材料方式,谎称其罹患传染病,骗取单位信任,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领取单位向其发放的工资津补贴、缴纳的社保费、公积金等财政资金共计20余万元。李某弄虚作假,骗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其构成违反组织纪律。对于李某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李某为达到带薪病休的目的,采取替换检验样本的手段伪造检验证明,向单位提交了伪造的医院证明材料,向单位谎称其罹患传染病,骗取了单位信任。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领取单位向其发放的工资津补贴等财政资金共计20余万元,属数额巨大,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公职人员伪造证明材料长期病休,骗取单位的工资待遇,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李某的行为,分析如下:

第一,李某符合诈骗罪的主体要件。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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