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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实施问答: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上仙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308人已围观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问:某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盘盈一批以前年度购入的自用图书。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未要求对此类资产进行评估。请问该单位对于盘盈的图书应当如何确定其入账价值?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固定资产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按照上述规定,该单位能够取得该批图书购入时开具的发票的,应当按照发票注明的金额确定其入账成本;如果无法取得购入发票但标注定价的,应当按照所标注定价的金额确定;没有发票也无法确定定价,但能够在市场上购买到相同图书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其入账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问:某事业单位购入一批无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款项已支付,且该批固定资产在收到后已入账。因疫情原因,该批固定资产在收到后一直存于仓库并未启用,请问这期间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计提折旧?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固定资产(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除外。此外,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除上述情形外,固定资产都需要计提折旧。因此,单位购入的固定资产虽未启用,但不符合不计提折旧的条件,需要按规定计提折旧。

问:某科学事业单位承担一项科研项目,因研究需要购置一台仪器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十年,但该项目执行期为三年,项目到期后该仪器设备的折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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