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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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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
财会〔202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政局: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和专业水平,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财会〔2021〕27号)等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现予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指南将根据会计改革发展情况和实务需要,适时调整更新。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
财 政 部
2022年12月22日
附件下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 (2022 年版)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会计人员能力素质 和专业水平,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 会〔2018〕10 号)、《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 (财会〔2021〕27 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主要用于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国管局(以 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
用人单位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学习内容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 目。本指南主要明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及其重点学 习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内容另行制定。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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