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 正文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 4 号学习一在建工程按估值转固相关会计处理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5655人已围观
一、《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 4 号》第二条“关于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3 号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 5 号——公共基础设施》(以下简称 5 号准则)规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一)估计价值的确定
3 号准则、5 号准则中的估计价值,是指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前,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以及应付未付的工程价款、职工薪酬等。估计价值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账面余额确定。
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单位应当先按照估计价值将单项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对于一项在建工程涉及多项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时,单位应当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估计价值。
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之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前,发生调整已确认的应付工程价款等影响估计价值的事项,单位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再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
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时,单位应当将该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各项费用归集表或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材料作为原始凭证。
单位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按照估计价值入账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金额。
(二)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的会计处理
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调整资产暂估价值时,应当将实际成本与暂估价值的差额计入净资产,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贷记或借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经上述调整后,应将“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盈余”科目。
根据 3
Tags: 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