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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易错点—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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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在确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该如何选择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呢?又有哪些填报误区?
下面,申税小微通过三个小案例,为您解读相关知识点,快来了解一下吧!
案例一
小徐通过贷款方式在本市郊区购买了一套住房,配偶小美在市区上班。由于通勤不便,小美在市区租了一套住房居住。
误区一
小徐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小美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纠正
关键词
纳税人及配偶、自有住房
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小徐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所以配偶小美不能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可由小徐和小美约定后选择一方扣除。
案例二
小张经过多年打拼,在7月份贷款购买了首套住房,7月份之前一直租房居住。
误区二
小张1月—6月租房居住,有租金支出,7月—12月有首套房贷款利息支出,所以小张可以在1月—6月享受住房租金扣除,7月—12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纠正
关键词
不能同时享受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小张住房租金扣除和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中只能选择一项享受。
案例三
小李一直在本市工作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小李选择在隔壁A市租房居住,每天往返本市与A市之间进行工作、生活。本市住房租金扣除标准为1500元/月,A市为1100元/月。
误区三
小李在A市租房居住,住房租金扣除的标准应当按照A市的标准,每月扣除1100元。
纠正
关键词
实际工作地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实际租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地城市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地租房的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所在地,如果任职受雇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不符的,以实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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