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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经济法】 1090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8-10-26

公布日期:2018-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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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经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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