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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处理案例(参考)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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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市财政局关于对F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F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会计信息质量,切实履行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G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X财监〔2022〕135号)的有关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22年7月12日起对F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市住建局下辖的二级预算单位F市城市更新和物业管理指导中心进行了延伸检查。检查组严格按照《G省财政检查工作规程(修订)》的规定及检查程序,认真查阅财务账、会计凭证、合同等档案材料,并就相关问题对有关负责人进行询问核实,完成了必要的外勤检查工作,整个检查过程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现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未按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及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检查发现,市住建局银行账户有15个,其中:三个银行账户由二级单位F市城市更新和物业管理指导中心管理并使用,三个银行账户未在市住建局进行会计核算,而是在二层单位F市城市更新和物业管理指导中心进行会计核算。
上述问题不符合《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规定的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其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现责成你单位及F市城市更新和物业管理指导中心进行整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完整核算其名下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按要求对其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杜绝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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