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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违法证据标准的理解与适用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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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违法证据标准的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通过对“证据确凿”加以解释的方式,间接引入“清晰且令人信服”作为综合衡量职务违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重要标准,初步构建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差异化的证据标准体系,对于指导监察调查活动、保障被调查人权利、规范约束调查权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学习体会,对如何理解把握职务违法证据标准,特别是“清晰且令人信服”的内涵谈些认识。
在正式讨论之前,有必要先厘清一组概念:“证明标准”和“证据标准”。监察法语境下的调查活动涵盖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犯罪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和要求;而证据标准是对证据本身的要求,即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应达到的具体程度和要求,它是证明标准的具体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为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案件所应达到的标准,其实质是运用证据认定职务违法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是“证明标准”,而“清晰且令人信服”则是职务违法的证据标准。
职务违法证据标准具有“中间标准”的特点
职务违法是监察法首次正式使用并法定化的违法样态,责任后果的主要形式是政务处分。在处分形式、严厉程度、对被调查人的影响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政务处分与因违纪行为引起的党纪处分和职务犯罪行为引发的刑事制裁不同,因而在证据标准上也应体现出差异性。笔者认为,对职务违法证据标准的理解,可以参考我国证据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民事、行政、刑事三类案件的层次性证明标准体系,将职务违法视为违反党纪和职务犯罪的中间形态,从而赋予职务违法证据标准“中间标准”的样态,即一方面证据标准不宜过低,因为调查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在程序和措施方面具有同质性,适当提高证据标准,有利于加强对调查行为的规制,避免因证据标准过低而导致职务违法认定的泛化;另一方面证据标准不宜过高,因为监察实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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