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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经济法】 931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6-11-07

公布日期:2016-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

  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

  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

  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第七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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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经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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