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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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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结合《高等 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
三、高等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 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 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高等学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六、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会计科目可以不设;在不影响账务处 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 定以外的明细科目、减少或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
(二)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 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高等学校不得打乱重 编。
(三)高等学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 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 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七、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一)高等学校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 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二)高等学校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 整的财务报表。高等学校不得违反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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