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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单位分次支付路灯工程款的会计处理

上仙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194人已围观

问题:单位安装城市街道路灯,总价为120万元,项目已经完工,因地方财政没钱,分批支付。首次支付采购路灯(照明设施)款30万元,发票开的是50万元,我们记账为(财务会计:借:公共基础设施-照明设施 30万元,贷:财政补助收入30万元,预算会计:借:行政支出-基础设施建设 贷:财政补助预算收入30万元)。请问,多开的另20万元怎么核算?

回复:

一、《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

1、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二)具有特定用途;(三)一般不可移动。

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 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 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2、第四条 通常情况下,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分别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

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该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予以确认。

3、第六条 通常情况下,对于自建或外购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该项公共基础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时确认;对于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开始承担该项公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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