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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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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部于2020年10月发布《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下称“解释第3号”),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在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实施。“解释第3号”对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发生的捐赠业务作出详细会计核算规范,对会计人员做好接受捐赠业务与对外捐赠支出业务的会计核算,提升捐赠会计核算信息质量,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事业单位捐赠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事业单位获得捐赠或对外捐赠经济业务十分常见。作为接受捐赠单位在接受捐赠时应注意与捐赠单位签好协议,明确捐赠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取得捐赠款物时,及时搜集捐赠款物的发票、报关单及有关协议等凭据。事业单位取得捐赠凭据,有利于会计人员确定接受捐赠物资的实际成本,及时入账。但是,实际工作中,不排除捐赠物价格与凭据价格不符的情况。对此,“解释第3号”特别规定(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有确凿证据表明凭据上注明的金额高于受赠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30%或达不到其70%的,应当以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成本。
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一般指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取得各类财物的当日,捐赠方自产财物的出厂价或合同价、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或合同价、非自产或销售物资在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公示的同类或类似商品的价格等。这些接受捐赠的财务,如果存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则“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应符合其相关规定。
二、捐赠业务涉及的会计科目
(一)“捐赠收入”科目
“捐赠收入科目”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该科目借方登记期末转入“本期盈余”科目数;贷方登记增加数。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应缴财政款”科目
“应缴财政款”科目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取得或应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款项,包括应缴国库的款项或者应缴财政专户的款项。该科目借方登记实际缴财政款项的金额;贷方登记应当上缴财政款项的增加金额。期末余额在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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