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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经济法】 1366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3-01-01

公布日期:201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五章 粮食安全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 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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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经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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