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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经济法】 920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0-10-01

公布日期:2010-06-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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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经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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