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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赔偿处理案例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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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财资〔2022〕979号
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减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9日
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减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存货、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账款、有价证券、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各类资产的盘亏、损坏、失窃、丢失、权益灭失等损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由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赔偿处理活动。
对国有资产损失的赔偿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是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规范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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