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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经济法】 1469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0-04-01

公布日期:200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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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经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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