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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经济法】 1034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1980-08-26

公布日期:1980-08-26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

 

(1980年8月26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特区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客商),投资设厂或者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 特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设立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各特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特区为客商提供广阔的经营范围,创造良好的经营条件,保证稳定的经营场所。切在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中具有积极意义的工业、农业、畜牧业、养殖业、旅游业、住宅和建筑业、高级技术研究制造业,以及客商与我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行业,都可以投资兴办或者与我方合资兴办。

  第五条 特区的土地平整工程和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码头、通讯、仓储等各项公共设施,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兴建,必要时也可以吸收外资参与兴建。

  第六条 各特区分别聘请国内外专家和热心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有关人士组成顾问委员会,作为该特区的咨询机构。

 

第二章 注册和经营

 

  第七条 客商在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项经济事业,应向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注册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第八条 客商可在特区内设立的中国银行或者其他经我方批准设立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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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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