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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学习】免予、不予党纪处分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上仙 上仙 2024-05-05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618人已围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免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新增第二款对不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笔者认为,理解运用免予、不予党纪处分相关条款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免予、不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情形不同。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由此可见,免予、不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情形不同。免予党纪处分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经过组织审查认定,行为已经构成违纪,依照《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分;二是违纪行为较轻,依照《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三是具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之一,或者分则作出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等规定。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予党纪处分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二是违犯党纪情节轻微。其中,违犯党纪情节轻微是指党员虽然有违纪行为,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很轻,尚未达到应受纪律处分的程度。对具有上述情形的党员不予处分,同样不能放任不管,而应视情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处理。不予处分的规定除了此次《条例》总则中增加的第十九条第二款外,主要体现在分则的有关条款中。值得注意的是,免予、不予党纪处分后,可以给予的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等,正符合《条例》规定的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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