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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违规发放津补贴案件需注意什么

上仙 上仙 2024-05-06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568人已围观

实践中,违规发放津补贴现象依然存在。笔者结合实践,浅谈在监督执纪执法活动中办理违规发放津补贴案件需注意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规定,有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本违纪违法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按照《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一般是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但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表示反对的不予追究。

本违纪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违反了国家关于公共财产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即本人明知其行为违反相应财经管理制度,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对结果仍积极追求或放任不管。

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相关规定,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补贴;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补贴;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补贴等。

在办理违规发放津补贴案件时,需注意该行为与贪污以及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区别。

与贪污的区别。首先是主体不同。贪污的主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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