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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民法商法】 1422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09-08-27

公布日期:2009-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厂长

  第五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2009年8月27日删除)

  第三条 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 企业必须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五条 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第六条 企业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殖;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

  第七条 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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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民法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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