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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民法商法】 1298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01-10-01

公布日期:2001-0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一节 委托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节 受益人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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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民法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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