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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这11项因素不得作为资格条件与评审依据

上仙 上仙 2024-06-03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748人已围观

1.问: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是在项目所在地注册的企业,某县水政联合执法大队办公楼改造工程项目施工,这是政府投资的采购项目,要求的建筑公司是必须是项目所在地注册的公司,有违背政府采购法或招投标法吗?

答:留言所述情形,属于排斥外地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违背政府采购公开、公平竞争的规定。

2.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57 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的服装要指定企业生产,并具有企业名录,但财政部[2019]38号令,禁止设置名录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怎么解决这个矛盾呢?

答:公安部颁布的“人民经常服装目录生产企业”属于依法实施的企业资格管理。留言所述从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中购买制式服装,不属于禁止设置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范围。

3.问:在制作纸质招标文件时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项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留言所述情形,属于排斥外地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违背政府采购公开、公平竞争的规定。

4.问: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编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评审因素的量化、细化、以及评审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不知道怎么准备理解评审因素的“量化”?是指“数量化”吗?对于“服务类”、工程的磋商类项目怎样去量化?另外对于商务要求和采购需求没有区间规定的,分值是否就不能设置区间分值?例如“1-3 分”。

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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