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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社会法】 1037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7-11-05

公布日期:2017-1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 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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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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