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 正文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961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8-01-01

公布日期:2017-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六章 执行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

试读结束,支付后阅读本文全文,或开通会员全站免费阅读

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会员中心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

目录[+]

点击启动AI问答
Draggable Icon